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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2013-05-13 19:05 浏览: 491 views 字号:

[释义]
本罪是指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故意提供给武装部队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三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款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提供给武装部队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说明]
本罪中所谓“情节严重”,通常是指由于所提供的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造成人员重伤、死亡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严重影响部队完成任务的等。所谓“情节特别严重”,通常是指造成多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影响作战任务完成的;造成特别重大的经济损失或者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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