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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2013-05-13 19:04 浏览: 597 views 字号:

[释义]
本罪是指非军职人员以泄愤报复等目的,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三百六十九条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战时从重处罚。

[说明] 一、所谓“武器装备”,是指武装部队使用和配发的各类武器及其配套和弹药、仪器、器材、装备附件的总称;所谓“军事设施”,是指供军事上使用的固定设施,如国防设施、导弹基地和军用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军用工程等;所谓“军事通信”,是指军队为实施指挥,运用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法进行的信息传递。
二、本罪中所谓“重要武器装备”,是指大型火炮、坦克、舰艇、飞机、尖端武器等;“重要军事设施”,是指指挥中心、大型作战工程、各类通信、导航、观测枢扭、导弹基地、机场、港口、大型仓库、重要管线等。所谓“情节特别严重”,通常是指破坏大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影响部队完成重要任务的,造成人员重大伤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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