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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2013-05-02 10:56 浏览: 457 views 字号:

[释义]
本罪是指参加集会、游行、示威时,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品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二百九十七条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相关法律]
《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
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追诉标准]
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应予立案追诉。

[说明]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具有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品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行为。所谓携带,既指本人随身带着,也指利用他人身体、容器、运输工具等夹带、只要带着这些禁止携带的物品参加集会、游行、示威,均构成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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