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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

2013-04-27 01:37 浏览: 540 views 字号:

[释义]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 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立案追诉标准]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标准]
信用卡诈骗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信用卡诈骗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信用卡诈骗2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

[说明] 
1.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4.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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