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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纸面过 官帽头上留】——河南连发5起干部“戴罪任职”,暂无人为错误担责

2013-05-24 11:17 浏览: 351 views 字号:

 

   据新华社电 河南最近连续被曝出5起干部“戴罪任职”怪事:固始县国土局存在2名“戴罪任职”3年左右的干部;洛宁县住建局也有3名“戴罪任职”干部。这一连串的“怪事”究竟是干部管理任用制度出现了漏洞?还是相关部门有心之失?

   “戴罪干部”连出5个

   2010年5月6日,固始县国土局地产交易中心原副主任杨志辉因犯有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被当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此后,杨志辉一直在国土局任职,2012年平调到城市监察大队任副大队长。

   2010年1月27日,许新在担任固始县国土局矿产稽查大队大队长时,被县法院判处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此后,许新先后担任县国土局办公室主任、党委委员,2012年9月,被任命为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试用期1年。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上述两干部在判刑后继续担任领导职务,令人费解。

   就在上述怪事风波未平之际,又有人举报洛宁县住建局三名工作人员此前也曾被法院判刑,但至今仍“戴罪任职”。

   据宜阳县法院判决书显示,2007年8月,一房产开发公司向洛宁县房屋管理所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事项,时任房管所所长的侯少军和房管所监察大队长牛红军违反规定,授意违法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致使该小区188套住房得以顺利销售,但业主无法办理房产证。法院据此判决侯少军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判决书还显示,宋鹏作为该局规划股股长,明知该小区没有办理土地手续,仍然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更令人奇怪的是,判决生效后,侯少军的“房屋管理所所长”职务随即被免,但同时兼任的“住建局副局长”职务却未受影响。

   “法纪衔接”断在何处?

   就固始两名国土局干部“戴罪任职”事宜,固始县纪委介绍,媒体报道后,他们才获悉杨志辉和许新两人的法院判决结果。经调查,认为是法院相关工作人员未能尽到“法纪衔接”的责任,没有及时将判决书等进行移送。

   “法纪衔接”如何进行,到底断在何处?固始县纪委监察二室主任陈锋介绍,通常工作人员会定期到法院,要求法院将公职人员的法律判决情况向纪委提供,负责案件的主审法官应在将卷宗移交法院归档前,先提供给纪委一份,而这两起案件的主审法官都未能尽到这一责任。

   洛宁县纪委案件审理室主任赵玉飞说,侯少军等三名人员“戴罪”任职一事在媒体曝光之前,纪委未接到任何举报,也没有看到任何法律文书,纪委办案得严格依法依纪,不能道听途说。“尤其是侯少军等三名人员被判罪均是在异地审判。截止到目前,纪委方面还没有到异地衔接案件的规定和渠道。”

   固始县“戴罪干部”被当地认定是“法纪衔接”不到位造成;洛宁县“戴罪任职”则被认定为“异地判决”没有“法纪衔接”渠道所致。当地相关部门对此的解释头头是道。

   无一人为错误担责

   记者在两县5人的判决书上看到,其所在单位都曾向法院提供过相关证据。但为何没有对涉事单位的有关人员给予处分?固始县国土局办公室主任常胜说,虽然当事人供职于国土局,但党政纪处分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除人事关系由劳动人事部门负责,国土局“没有处置权”。

   作为3名人员“戴罪任职”的洛宁县住建局的纪委书记亦称,截止到目前,还没有任何人为此担责。

   上述各方解释,显然未能打消公众疑虑。不少网民质疑,仅仅因为法院没有移交或“异地判案”,纪检监察部门就对五起案件不闻不问令人匪夷所思;而作为两县当事单位的国土局、住建局,竟然在判决生效近3年内仍一直任用5名干部,更让人难以理解。

   一些专家和网友认为,按照相关条例规定,在对公职人员作出包括开除在内的各类处分时,如果严格按流程走,相关单位不可能一无所知。

   “法纪衔接中个别人员的失职,只是‘戴罪任职’现象的表面原因,深层次的人为因素更值得追究。而且类似事件给党政机关形象和公信力都会造成极大伤害,应高度重视。”有专家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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