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打刑事官司找邢环中律师 【咨询(微信):13918930001】

忘记密码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2013-05-14 13:01 浏览: 433 views 字号:

[释义]
本罪是指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四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 高检发释字[1999]2号)
二、渎职犯罪案件
(三十)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第416条第2款)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公安、司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利用职权,禁止、阻止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人员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拐卖、绑架者或者收买者通风报信,妨碍解救工作正常进行的;
3.其他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说明]
一、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指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机关、司法机关、民政机关、妇联组织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接受临时指定负责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工作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本罪中的“利用职务”是指负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主管、负责、参与解救被害人的工作的便利,而不是泛指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一般的工作便利。

发表评论

*

* (保密)

Ctrl+Enter 快捷回复

会员登录关闭

记住我 忘记密码

注册会员关闭

小提示: 您的密码会通过填写的"电子邮箱"发送给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