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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监管人员失职罪

2013-05-14 12:35 浏览: 356 views 字号:

[释义]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刑法条文]
刑法修正案(八)四十九条规定:在刑法第四百零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四百零八条之一:“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说明]
一、本罪的犯罪主体是指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或间接故意。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本罪为新设罪名,有待于最高院出具相关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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