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本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一、本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的治安管理秩序和他人的身体健康。其犯罪对象是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客观方面表现为具有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工具的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吸食、注射毒品的人,而故意予以容留,是否具有营利的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本罪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九条规定罪名,但第九条规定是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出售毒品,新刑法只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不再要求必须具有。容留”和“出售毒品”两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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