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本罪是指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三百三十二条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立案追诉标准]
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应予立案追诉。
[说明]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境卫生检疫管理制度和公民的身心健康权利。客观方面表现具有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逃避对人身或物品的卫生检查,已经引起或足以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的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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