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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2013-05-07 20:44 浏览: 395 views 字号:

[释义]
本罪是指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立案追诉标准]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严重损毁的;   
(二)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三次以上或者三处以上,尚未造成严重损毁后果的;   
(三)损毁手段特别恶劣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说明]
一、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文物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客观方面表现为具有捣毁、拆除、焚烧、挖掘、污损等损毁行为,构成本罪必须具有造成严重结果等情节严重的情形。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本罪是从1979年《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破坏珍贵文物、名胜古迹罪”分解出来。本罪增加规定了“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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