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本罪是指在押犯采用暴力方法,暴动越狱逃跑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暴动越狱或者聚众持械劫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服刑期间故意犯罪,从重处罚。(《监狱法》第五十九条)
[说明]
一、本罪与组织越狱罪的区别,仅在于犯罪形式上,是否采用“暴力”。有时越狱不成采用暴力脱逃,则转变为本罪。
二、本罪1979年刑法规定其要有“反革命目的”,现刑法不要求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侵犯的是司法机关的监管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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