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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复陷害罪

2013-04-27 12:14 浏览: 378 views 字号:

[释义]
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二百五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 高检发释字[1999]2号)
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打击报复、陷害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
2.致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
3.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的。

[说明]
一、本罪的侵害对象是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新刑法在本罪的侵害对象中增列了举报人。
二、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否则,行为人不可能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虽然对他人实行报复,但并没有利用职权测不构成本罪。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应根据其报复行为的性质、侵犯的客体,构成什么罪,就按什么罪处罚。
三、本罪为行为犯,从条文看有报复陷害的行为的,即可构成犯罪。在实际掌握中,仍要看具体情节,高检的立案标准作了明示。“情节严重的,加重一档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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