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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他人买卖人体器官罪

2013-04-27 11:05 浏览: 458 views 字号:

[释义]
本罪是指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
[刑法条文]
《刑法》修正案(八)定三十七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三十二条为: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三百零二条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说明]
刑修八前全国首例人体器管卖买案:2010年9月15日上午,历时5个月审理的全国首例非法买卖人体器官案,在关于器官买卖的争议声中终于落槌。(北京)海淀法院对三起非法买卖器官案件分别宣判,首案中的被告人刘强胜、杨世海犯非法经营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10万元;涉案金额最大一起非法买卖器官案的被告人蔡少华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8个月、罚金20万。

被告当庭认罪表情平静
上午9时多,法庭还没有开门,但“中介”蔡少华的辩护律师胡益华已早早等在门口。胡律师告诉记者,因为法院是昨天刚通知宣判时间的,所以蔡少华兄弟俩的家属来不及从老家赶来。记者本想采访到“供体”家属,但家属一个都没出现。
10时20分,首案的被告人刘强胜、杨世海、刘平戴着手铐走进法庭。法官宣判,刘强胜等4人违反国家规定,从事禁止的人体器官买卖行为,犯有非法经营罪,刘强胜、杨世海当庭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刘强胜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10万,杨世海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10万,刘平、刘强(未出庭)情节轻微,均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金5万。
刘强胜、杨世海等人听完判决后,当庭均表示没有意见。

争议:买卖人体器官是救命行为吗?
在“中介”蔡少华被关押后,一位接受“供体”移植的患者父亲曾写信为其求情。在信中,这位闫姓患者的父亲称蔡少华在国家政策严重缺失的情况下,弥补了不足,“使尿毒患者见到光明,挽救了垂死的生命”。他呼吁应该面对和解决每年几十万患者死于肾病的现实困境。
我国每年约有150万人急需做肝肾等器官移植手术,但由于缺乏可供移植的器官,每年全国能开展的移植手术不过约1万例。一方面是病人家属求情,另一方面,因缺钱而自愿出卖器官的“供体”也大量存在。
蔡少华的辩护律师胡益华认为,买卖人体器官合法化很困难,因为“全世界大多国家都不允许,在中国更不可能”。
邱志英检察官认为,虽然买卖双方当事人都是自愿的,但自愿的行为不一定就是合法的,像卖淫嫖娼也是双方自愿的,但却是法律禁止的行为。买卖人体器官对社会管理有危害性,对供体的生命健康也有危害。“我认为买卖器官不可能合法化,这是国际惯例,涉及生命健康、伦理道德等问题,器官不是可再生资源,更不是随便买卖的商品。”

立法:非法买卖人体器官将单列罪名
据悉,正在征求公众意见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增加了“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罪”,将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等行为规定为犯罪。
该草案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18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定为犯罪。
邱志英介绍,他们在办案中确实发现有器官买卖黑市存在,市场需求量很大,中介也很活跃。但目前在法律规定上,仅有我国的人体器官捐赠条例对此有明确规定,即禁止买卖人体器官。如果刑法中增加此项罪名,将从法理角度明确刑罚,从而加大对非法买卖人体器官活动的打击力度。
据检方指控,被告人蔡少华、蔡少侠先后联系5起器官交易,患者家属总共交给蔡氏兄弟5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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