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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2013-04-27 02:06 浏览: 562 views 字号:

[释义]:
本罪是指伪造、擅自制造或出售伪造、擅自制造可以用于骗取国家税款的除增值税发票以外的其它发票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一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立案追诉标准]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上海标准]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50份以上不满200份,属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起点标准。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200份以上不满1000份,属于“数量巨大”的起点标准。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1000份以上,属于“数量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
单位犯罪的起点标准为前三款各起点标准的5倍。

[说明]:
一、 本罪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
二、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 本罪为行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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