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是指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大量持有的行为。
[刑法条文]
刑法修正案(八)三十五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一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说明]
一、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个人或单位均可构成本罪主体。
二、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表现为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的故意。
三、本罪是新设立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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