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打刑事官司找邢环中律师 【咨询(微信):13918930001】

忘记密码

变造货币罪

2013-04-25 23:27 浏览: 423 views 字号:

 

[释义]:
本罪是指以挖补、剪贴、拼接等手法变造人民币或外国有效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七十三条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立案追诉标准]
变造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上海标准]
变造假币总面额2000元以上不满3万元,或者币量200张(枚)以上不满3000张,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变造假币总面额3万元以上,或者币量3000张(枚)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于问题的解释》(2000.9.8 法释[2000]26号) 第六条变造货币的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三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本解释所称“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 货币面额应当以人民币计算,其他币种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说明]
一、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货币金融管理秩序。变造不同于伪造,变造是以真货币为基础加以挖补、剪贴、拼接,伪造则是以假材料非法仿制真币。本罪的设立把变造货币的行为从伪造货币的行为中独立出来,把两种犯罪明显区别开来。
二、 本罪最高刑为10年以下,而伪造货币罪最高刑为死刑,因此正确区分两罪十分重要。区别点为: (一)“变造”,是在原货币基础上加工处理使其虚假增值,“伪造”则系无中生有,将非货币物质加工为货币。 (二)变造后的货币,有原币成份;伪造的则没有,或完全改变形态,如将真实金属币融化铸为面值更大的货币; (三)变造假币一般要投入原币成本,数量也不很大,而伪造则可以大量进行,危害更大,因此处刑不同。

发表评论

*

* (保密)

Ctrl+Enter 快捷回复

会员登录关闭

记住我 忘记密码

注册会员关闭

小提示: 您的密码会通过填写的"电子邮箱"发送给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