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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之船会在贵阳“小河”触礁吗?

2012-06-09 20:53 浏览: 1,830 views 字号:

 

中国法治之船会在贵阳“小河”触礁吗?

——评贵阳“黎庆洪案”荒诞离奇的审判方式

文/亦忱

    前言

新华网报道,黎庆洪等57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一案,6月8日在贵州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恢复开庭审理。报道全文如下:

记者从贵阳市小河区法院了解到,该案此前在小河区法院于今年1月9日至14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庭审期间,因被告人黎猛当庭申请另行委托辩护人,小河区法院依法同意该申请,并宣布对此案延期审理。此后,该案被害人朱凤伦、张军、杨志华分别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相关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小河区法院依法受理并决定与刑事案件合并审理。同时,朱凤伦又申请对伤情及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小河区法院依法同意该申请。

一.

所谓“黎庆洪等57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一案”,此前被简称为“黎庆洪案”,如今在业内被简称为“贵阳小河案”。

此案自2008年立案侦查直至2010年2月,经贵阳市中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终结,认定黎庆洪五项罪名成立(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赌博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非法采矿罪),一审判处黎庆洪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30万元。

“黎庆洪案”由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下判之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经审理认为此案“事实不清”,于2010年7月12日作出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将案件发回贵阳中院重审。此案被发回重审后,贵阳市人民检察院遂向贵阳市中院则作出撤诉的申请,并很快获得准许。

然而,正当那些为黎庆洪案中诸多涉嫌被告作出无罪判决的律师们,期待那些身陷囹圄的被告得到开释时,却迎来了此案急转直下被交付贵阳市基层法院审理的荒诞离奇变局。

后来的事态发展,是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撤诉后,被众律师作无罪辩护的黎庆洪等人并未从狱中得到释放,而是被贵阳市公安局“重新立案,重新侦查”。在侦查终结增加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却匪夷所思地被贵阳市中级法院,将此案移送到下级法院——贵阳市小河区法院进行审理。

至此,所有在中国法律界讨生活的人全明白了,尽管再次交付审判的黎庆洪案,“被公安公安机关列为犯罪嫌疑人者从原来起诉的17人,增加到了近70人,最后被起诉者高达57人,比第一季多了整整40人。”其中,“新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大量是律师在一审时为黎庆洪辩护之前接受过调查取证的证人,”但贵阳市的司法机器已经铁心要将此案消化在自己肚子里。

如果依照此案一审参与辩护的律师周泽的话来说,“无论从哪方面来说,‘黎庆洪案’第二季比第一季案情更重了,影响更大了。让人不解的是,第一季就由贵阳中院作为一审法院的案件,第二季在被告人增加了40名,罪名也大量增加的情况下,作为由贵州省高院发回贵阳中院重审的案件,在贵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工作进行了几个月后,却改由贵阳市小河区检察院向小河区法院提起公诉。”“这样做的目的,是规避贵州省高院的审判监督。”“如果黎庆洪等被告人被判决有罪,即使上诉至贵阳市中院,被曾经判决黎庆洪等人有罪的贵阳市中院改判的可能性,也近乎为零。这样,黎庆洪等人被指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只需要在贵阳市层面,就可以被人成功地终审办成‘铁案’了。”

二.

对贵阳市司法机器铁心要在法外碾碎黎庆洪案所有被告辩诬企图的做法,此前作为提供法律援助的北京首信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杨学林,有着极为生动的描述。

6月5日,杨学林律师在自己的博客中,以题为《贵阳案为何大规模解除辩护律师委托?》发表了一篇字数约1400余字的博文。为了不曲解杨学林律师的文意,现照抄如下:

昨天上午接到我的当事人蒙祖玖妻子的电话,说蒙祖玖从里边写了一张条子给了法院,解除了对我的辩护人委托。今天我又问了蒙妻,是否她亲眼看到那张条子?她说是亲眼看到的,是在法院的卷宗里。我请她去法院复印一张给我寄来,并且让她给我写一份解除委托的说明,以完善此案的手续材料。

我被当事人解除委托,这是第二次了。第一次是去年的乐清案,我与北京律师张凯担任钱成宇的律师。我们依法取得钱成宇亲属的委托后,按照刑诉法的规定履行了律师工作职责,到看守所会见了钱成宇。钱成宇又在亲属签署的委托书上签了名,表示确认委托关系。同时,钱成宇表示此案的一审和二审也委托我们为其辩护,并当面提前签署了委托书。

后来此案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我们就被解除委托了。亲属对此有异议,到办案机关去交涉。但是人家出示了由钱成宇亲笔签名的笔录,内有解除对我们委托的内容。据亲属称,一审宣判后,钱成宇当庭高喊委托我们为他上诉。可是二审法院又向亲属出示了钱成宇的笔录,内有不用我们的内容。最后斯伟江律师持亲属委托书去会见,终被阻挡在外。

这次贵阳案的被解除与乐清案有点不同。乐清案是律师还没有开始正式的辩护工作,就被解除了;而贵阳案是律师已经开始辩护工作了又被解除。

我是 2011年11月29日接受蒙祖玖妻子的委托,担任蒙祖玖的辩护人。第二天(11月30日)我到遵义看守所会见了蒙祖玖,他当面表示同意我为其辩护,并在其妻子签署的委托书上签名,以表示确认。到小河法院查阅卷宗后,我向该院提交了《管辖问题的意见》和为蒙祖玖的《取保候审申请书》。2012年1月9日开始,我参加了在贵阳143厂礼堂的庭审。由于法庭调查阶段还没有审理到蒙祖玖,故我这几天的发言很少。不过我已经拟就了书面的“发问提纲”,包括对蒙祖玖的发问、对黎庆洪以及其他被告人的发问;我还准备了内容庞杂的书面“质证意见”;我还准备了向法庭提交的证据。至于书面辩护词,也已经基本准备就绪,打算根据庭审情况进行适当的修改。庭审休息时我与蒙祖玖进行了交流,气氛融洽。他没有流露出丝毫对我的工作不满意,要解除委托的迹象。

就在离再次开庭还有四天的时候,我被解除委托了。当然不光是我一人,同案辩护人还有21位律师也在我之前被陆续解除。我无法揣摩蒙祖玖为什么要解除对我的委托,但是研究一下律师为什么会被当事人解除委托,是有必要的。

一是最常见的原因,即当事人对律师的工作不满意。这是当事人的权利,我们应当尊重。不论是律师真的没有尽责而引起当事人的不满意,还是当事人自认为其律师没有尽责,其对律师的解除委托,都是符合常理的。

二是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发生了恶化,无法支付后续的律师费用。这虽然不属于律师的责任,但是起码也是可以理解的。

三是当事人的辩护观点与律师的辩护观点产生了分歧,甚至于发生了重大冲突,而双方又无法协调。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有权当庭解除对律师的委托。

四是当事人对案件前途悲观失望,打算破罐子破摔,放弃辩护了。

五是当事人追求速死,怕律师把他辩活了。(当然法院会指定)

综合上述五点观察蒙祖玖对我的解除,发现无法解释原因。一是不但没有发现蒙祖玖对我不满意的迹象,而且其至今未表示对我不满意;二是费用问题不是问题,我不但分文不收律师费,连飞机票钱以及其他差旅费都不收;三是我与蒙祖玖的辩护观点没有发生分歧;四和五对蒙祖玖来说不存在。他是想尽快出来,好好活着的。

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蒙祖玖在马上就要开庭的时候,只用一张小纸条就把我给解除了呢?还有就是去年的钱成宇明明当庭要求我给他辩护,可是笔录上却显示不用我了呢?

恐怕只有鬼知道。

三.

在杨学林律师被逐出为黎庆洪案的被告辩护者队伍之后,而于新近受托,正在贵阳小河法院出庭为“黎庆洪案”辩护的杭州知名律师陈有西,今日凌晨在其自办的“陈有西学术网”上,将5万余字的“黎庆洪案”再审起诉书——《筑小检刑诉【2011】第86号》法律文本,全文张贴在这个网站的头条位置。

相信所有通读此起诉书的读者,对陈有西最后点评这个法律文本的如下话语,会震惊的目瞪口呆:

黎庆洪案所凸显的“打黑扩大化的真正危害性,是把一个完全正常经营的企业,罗织成有一个‘犯罪组织’。将近二十年中其中的一些相邻纠纷、村民纠纷、民事纠纷、已经有处理结论的行政安案、民事案件,重新组织成刑事犯罪情节。将一个正常经营的企业,理解为违法基地,合法经营所得都作为非法所得全部没收追缴。这种刑事追究方式,是当前打黑摧毁民企的最大问题。”

坦率地说,在读完陈有西张贴的这份足以记载在中国法治史中惊世骇俗的法律文本之后,笔者确实难以形容自己的心情沉重。

在此,我觉得只有照抄自己年初在评论浙江因非法集资而被加诸死刑的吴英案时曾写过的这些文字,才能令自己的沉郁心情得到些许舒缓:

美国已故知名思想家塞缪尔·P·亨延顿在其传世名著《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第一章“政治秩序和政治衰朽”中,曾引用上世纪美国最著名的时评家沃尔特·李普曼的话,这样写道:“我确实知道,对同居于一国或一地的人群来说,最大的必需品莫过于被统治,如有可能便实行自治;如蒙天赐,便受廉明政府统辖;但无论如何,非被统治不可。”

令人深感惊异的是,亨廷顿在引用自己的同胞这段话之后,继续写道:“李普曼先生是在对美国感到绝望之际讲出这番话的。但这番话对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的处于现代化之中的国家来说,更是切中要害。在这些地区,政治共同体因分崩离析而危害其自身;政治机构权力微弱,威望更差,不堪一击,——在许多情况下,这些地区的政府压根儿就不在进行统治。”

如果按照这位美国上世纪曾指导全球前现代国家进行现代化变革,而具有广泛知名度的思想家上述理论,来看待中国最近30余年以“改革开放”为特征的社会变革,我们不难发现,中国的国家体制,尽管迥异于西方的国家体制,但显然不属于“政府压根儿就不在进行统治”的失败国家之列。

不过,对照目前正在贵阳小河法院正在上演的法治沉沦悲剧,你还会认为中央政府的统治,对贵阳这块土地是否依然有效?

四.

从这起在贵阳发生的黎庆洪案如此演变的审判过程来看,再傻的人也能发现其中隐藏着颠覆中国法治建设进程的危险趋势。

首先,贵阳一帮完全沦丧了基本法治精神的官员,为了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罔顾基本的程序正义来操控法律程序,竟然在举国法律人的注视下,又一次击穿了中国法律极为脆弱的底线。

只要回顾一下中国近代的法治建设史,恐怕尚未发生过诸如贵阳小河法院管辖上一级法院被省一级高级法院裁定“事实不清”,而被发回重审之后再加重案情的案件。贵阳中院之所以不纠正自己罔顾事实作出的裁判,而让下级法院来将错判坐实,并最终来维持这一错误判决的意图,实乃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

其次,贵阳公安机关以关代侦,肆意扩大被告人群,小河法院驱赶真心实意为被告辩诬的律师,则双双凸显了基层官僚群体不惜以权力对抗法治的狂妄意志。

此案,不过是又一次证明了这样的道理在中国可以成立:在失去基本监督的权力肆意妄为之下,一些天高皇帝远的基层司法领域,确实已经掉进了“犯错易如下水,纠错难似登天”的制度陷阱。如果中国顶层掌权阶层放任基层官员胡作非为,则基层社会平稳的秩序走上快速解体的局面,不过是顺理成章合乎逻辑的前景。

第三,黎庆洪案若真如陈有西律师所言,是贵阳一帮沦丧了执政起码良知的官员,为了掠夺民营企业资产,已经开始无所不为,而此案走入歧途的趋势亦不被纠正,无疑将预示着中国各地接二连三出现一次次对民营企业的掠夺风潮,会快速进入难以遏止的糟糕局面。

在陈有西律师洞悉黎庆洪案是基层官僚打着法律幌子敛财的真实意图的同时,湖南知名律师杨金柱曾这样一针见血指出:“黎庆洪等被告人涉黑一案,原来只有17名被告,8个罪名,由贵阳市中级法院一审。该案经过贵州省高院二审以‘一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发回贵阳市中级法院重审。该案现在由17名被告人增加到57人,罪名由8个增加到27个,却反而降格到小河区法院审理。即使没有学习过法律的中国人,也应该知道其中的猫腻是什么?”

杨金柱的所谓猫腻,明眼人都不难察觉,其实不过“利益”使然而已。

结语

如今,在一个名叫贵阳小河法院的地方,这样一起荒诞离奇的刑案,正在经历一种更加荒诞离奇的的审判方式,不仅以一种令人瞠目结舌的方式,严峻考验中国的中央政府,是不是“压根儿就不在进行统治”,而且,甚至可在某种程度上将中国一直处于颠簸之中的法治之船,在众目睽睽之下触礁在这条“小河”之中。

对此,笔者很难相信,中国庙堂中对国家未来必须担责的人,会放任贵阳小河法院及其躲在后台操盘的一帮肆意糟践中国法治进程的官员,竟眼撑撑看着他们在光天化日之下一条道走到黑。如果我们对中国的法治建设只要保有丁点希望,也有足够的理由确信,黎庆洪案一定会真相大白,必然最终回归正义的法治轨道。

(2012/6/9)

延伸阅读:

1.陈有西学术网:《贵阳小河案<起诉书>》地址:

http://wq.zfwlxt.com/newLawyerSite/BlogShow.aspx?itemTypeID=147b3043-95bc-4824-9f02-9bf0010d25e7&itemID=8c309812-7543-4dd4-a27e-a06b0027c2fa&user=10420

2. 杨金柱:《律师抗议贵阳小河区法院违法管辖黎庆洪等被告人涉黑案是“闹庭”吗?》地址如下: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e00bcd90102e06l.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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