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打刑事官司找邢环中律师 【咨询(微信):13918930001】

忘记密码

缓刑期满后故意犯罪是否再适用缓刑之探讨

2012-01-08 19:20 浏览: 492 views 字号:
缓刑期满后故意犯罪是否再适用缓刑之探讨
案情:被告人周某,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4年4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期满后,周某于2007年5月下旬至7月初,伙同姚某、毛某等人为非法牟利,先后在亭林镇油车村、周栅村等地以“筒子功”的形式开设赌场40余次,共非法获利10万余元。犯罪后,对周某是否构成累犯,如果不构成累犯,是否再适用缓刑,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周某已构成累犯,不适用缓刑,应从重判处。理由是:缓刑制度和假释制度都是执行刑罚的特殊方法。既然假释考验期满以后5年内再犯新罪可以构成累犯。那么,缓刑考验期满以后5年内再犯新罪亦可构成累犯。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周某不构成累犯,可以适用缓刑。理由是: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在缓刑考验期内,只要犯罪分子未发生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形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这就意味着刑罚没有执行,自然不符合累犯制度所规定的原判“刑法执行完毕”这一要求,因此不构成适用缓刑的前置条件。
第三种观点认为,被告人周某不构成累犯,也不适用缓刑。理由是: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而不是执行完毕,其不符合累犯的构成要件,但周某属于故意犯罪,全面解读刑法中关于缓刑制度的规定,不适用缓刑。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累犯的构成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故意犯罪;2、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3、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是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内。三要素缺一均不构成累犯。缓刑是对犯罪分子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由此可见,缓刑考验期满,即不再执行原判刑罚。而假释是对犯罪分子附条件的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由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以假释考验期满作为刑罚执行完毕的时间,因此,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果在假释考验期满后5年内犯罪的,构成累犯。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由于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而非刑罚执行完毕。总之,在缓刑考验期满后五年以内,即使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也不构成累犯。
同时缓刑是一项特殊刑罚制度,是人民法院在审判刑事案件中,必须执行的量刑规则,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根据犯罪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并且不是累犯等情形时,就可以宣告缓刑。因此,缓刑虽然不是独立的刑种,但它必须依附所判处的刑罚而存在。缓刑的性质不是免除刑罚,而是具有国家强制力、具有刑罚性质的一项刑罚制度,是将犯罪人放在自由状态中进行监督、改造。司法实践中,在认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仅仅是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的一种客观可能性的推断,可能性并非现实性。如果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缓刑考验期满,不再执行原判刑罚后,五年内又因故意犯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则说明该犯罪分子对前罪无悔改的诚意,未认真改造自己,主观恶性较深。本文所列案情就是这一情况。因此,笔者认为对判处有期徒刑同时宣告缓刑的罪犯,缓刑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故意犯罪的,应该认定为无悔罪表现,也就是说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应按实际犯罪情节处罚。
综上所述,缓刑考验期满后又故意犯罪的不构成累犯,但是不宜再适用缓刑。(亭林司法所  陈坚)

发表评论

*

* (保密)

Ctrl+Enter 快捷回复

会员登录关闭

记住我 忘记密码

注册会员关闭

小提示: 您的密码会通过填写的"电子邮箱"发送给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