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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经验交流――钱列阳、张青松、李肖霖、许兰亭律师讲座总结

2010-04-05 01:44 浏览: 443 views 字号:

被告人有无阅卷权? 刑事案卷属于国家机密,因此被告人无权阅卷。如果给被告人阅卷会存在很大的风险,例如,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看到了在律师手中的起诉书,知道了自己被起诉的罪名,那么,犯罪嫌疑人可能会趁机逃跑,造成追诉的困难,在这种情况下,所造成的结果由谁承担呢?律师是否也涉嫌犯罪,泄露国家秘密呢?这无疑构成了律师的风险。 辩护律师的风险有哪些? 辩护律师的风险来源有两个,一个是来自当事人,另一个是来自国家。来自当事人方面的风险,比如传纸条等,这是辩护律师千万不要做的;再就是律师费的问题,可能会为了规避交税和律师管理费而不上报,从而没有开具发票,这样做的风险也是非常大的,因为当事人希望能通过自己金钱的付出得到一个理想的结果,所以当事人买的是结果,而我们律师付出的却是一个过程,当律师服务过程没有达到当事人想要的结果时,辩护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就会恶化,从而当事人可能会考虑自己金钱的付出不值,或者感觉自己被律师欺骗,因此很可能会以诈骗罪揭发律师,这种情况在实践中也是有案例存在的。来自己国家的风险主要就是刑法第306条的规定,这一条的规定,是悬在律师头上的一把利剑,这种风险限制的是什么呢?限制的是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从而为犯罪事实真相的查明提供了一种阻碍,因为此条的规定,最大的不利是阻碍了犯罪事实的查明。很多律师要求修改这一条,但是,事实上是不可能的。 二审辩护律师如何阅卷? 我们可以把案卷中的证据顺序打乱,重新装订,这时我们就会发现证据的形成时间会存在问题。可能会发现两个讯问人在同一个时间在不同的两个地方,这显然是不正确的。讯问笔录应当由两个讯问人签字,但是实践中很多情况是没有讯问人的签字。另外,案卷的每一页都应当有犯罪嫌疑人的签字,防止其中一页被换的可能。审查笔录时,应当从头尾的完整性、讯问的时间、笔录的起止时间、取证方法等方面去审查。 先会见,还是先阅卷? 因为有些罪名,例如涉黑案件,一般情况下,案卷都会非常多,有的是几百卷、几千卷,这种情况律师是不可能会部看完的,这时,可以通过会见当事人的家属或者会见犯罪嫌疑人,知道一些大体情况,这样我们辩护律师可以知道一个基本的定性,根据这个定性去看卷可能会省去好多力气。这种情况下可能会先会见后阅卷。当然也可以根据起诉书或起诉意见书来查阅卷,从而减少力气。 但这样也同时造成另一个问题,不看卷,那么去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如何与其交流呢?如果我们什么都不知道犯罪嫌疑人可能会觉得我们这辩护律师工作不尽心。当然,我们可以在去会见时将这种情况和其说明,然后根据其会见的情况再去看案卷。 当然,有些律师可能会根据案件的性质不同,而采取不同的顺序,即要看案件是法律审还是事实审?法律审的可以先会见后阅卷,是事实审的就先阅卷后会见。 公安局出具的没有刑讯逼供的证据,并加盖公安局的印章,来证明无刑讯逼供 这种事情如何处理?能否作为证据?对此,我们辩护律师可以指出来,但是法庭能否采纳还是个问题。我们可以从证据的三性: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上去分析此证据。 现在很多证据都是打印的,我们如何质证? 证据的打印,会省去很多麻烦,但同时也带来问题,就是我们辩护律师如何质证?公诉人员为了方便可能会使用复制、粘贴等情况,即在不同的时间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完全一样,一字不差,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基本上不存在的。很多情况下,打印证据都是做出来,最后由犯罪嫌疑人签字,如,他们可以把在不同时间讯问的内容,全成几页或者十几页纸,但是讯问时间则是不知道如何写,通过起止时间上看只有几分钟或十几分钟,在这样短短的时间内怎么可能写出十几页纸呢?是个问题。 二审辩护律师的优势 二审辩护律师具有如下优势:一是二审的律师看到的案卷比一审律师更全面,因为一审结束后,公诉人会全案移送到法院,法院也会全案移送到上一级法院,这时,公诉人可能会把其收集的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也移送了。在一审过程中,公诉人对那些有利于被告的证据肯定不会在法庭上出示,因此,这有利于二审律师看到更多的材料;二是二审律师可以看到庭审记录,也可以问一下参加庭审的人,获得更多的信息;三是二审的公诉人一般比较消极,没有一审时的认真与仔细,加上我们律师又掌握了更多的信息,从这两方面讲,对我们二审辩护律师更加有利,是律师的主场,我们一定要好好的把握这一点。 二审律师接案后,首先要看案卷,了解案情,当然最好是不要从一审律师手中拿卷,因为这反映不了全部案情,应当从移送法院那里拿卷。 出庭支持公诉的二审检察员有没有调查取证权? 二审检察员有没有调查取证权,从其职能上讲,其应该有调查取证权。但是从另一方面讲,上诉审,有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如果二审检察员调取的证据全是不利于被告人的,此将有违反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另外,法律也没有规定二审检察员可以去调查取证。从国家机关人员的权力没有规定则不能行使的角度讲,二审检察员应无调查取证权。当然,这还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在二审中发生的新证据,或者二审辩护律师发现所具有的程序瑕疵,我们都应该立刻告诉二审法官。 二审是否开庭? 二审大部分都是书面审理,开庭的是少数,但是作为二审辩护律师,我们应当尽力去争取开庭。因为如果只是书面审理,那么二审辩护律师所提交的辩护词,二审法官基本不看,这就不利于自己的成功辩护,法官根本不给我们辩护律师发言的机会,这样辩护成功的可能性很小。 二审辩护律师的目标是什么? 二审辩护律师的目标是要求发回重审、直接改判或者减轻处罚。上述三个不同的目标,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而确定。但是,我们辩护律师不得不考虑的一个现实就是,法院的内部系统有一定的规则,即错判率的统计问题。如果二审法院给一审法院改判了,那么,从这个角度讲,二审法院的法官不给一审法院法官面子,导致错判率上升,这可不是一件好事,对法官来讲。另外,法院都有一定的裁量权,这个裁量权如何行使,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方法,因此无法统一。 为了不使法院法官丢面子,但同时也能达到辩护律师的辩护目的,我们可以设立一个辩护目标就是要求发回重审,当然根据法律规定发回重审的条件是案件事实不清,这就要求我们辩护律师提出新的证据,证明案件事实不清,从而要求发回重审。这是一个最折中的方法。 但是另一个问题随之而来,即何谓新证据,如何提出新证据。这个问题值得研究。这个证据必须是能给法官台阶下的,即为法官铺一个红地毯,能让他有面子的走下来,那样的话,辩护成功的可能性就大了。 一审庭审中,公诉人没有在法庭出示,但移送二审法院的证据是不是新证据呢? 这是一个争议的问题。我们在二审中要和二审法官仔细沟通,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可以和他交流一下,这是不是新的证据,如果他认为是,那么就作为新证据使用。 与二审法官仔细沟通的重要性? 我们二审辩护律师一定要和法官好好的沟通,了解法官的开庭习惯,不要和法官相互抵触,这是非常重要的,我们要让庭开的精彩,这是我们律师的责任。 二审法院如何开庭呢? 一审开庭与开庭完全不同。辩护律师也发言,对二审没有经验的律师往往在自己先发言的情况下,不知道如何进行。因为通常情况下,辩护律师都是有一个方向的,那就是公诉人,但是在二审中,公诉人后发言,这会辩护律师失去了方向,而不知道如何应对。我们在知道了法官的质证习惯之后,就可以按照法官的习惯进行质证。 二审辩护律师有一个目标,那就是要证明一审法院判决是错误的。 法官在二审中可以改变公诉机关起诉的罪名,但是不能跨越公诉罪名与自诉罪名的界限。 二审中辩护律师应否与二审公诉人沟通呢? 一审中,辩护律师愿意与公诉人沟通,是为了减少起诉书中的罪名,是带有一定的功利性的,在二审中,辩护律师针对的是一审判决,与二审公诉人的关系并不是特别大,是否与其沟通,视情况而定。 法官忙、律师烦,多数情况下,法官并不会见律师,那么,律师与法院如何沟通呢? 我们应该处在法官的角度为他们想一下,法官一般都比较忙,这是事实,不可争辩的事实。多数情况下,没有时间见我们律师。我们律师应该为法官考虑一下,体谅一下。我们可以见到法官的书记员,我们可以和他交流,问他一些情况,如果书记员回答不了,我们可以委托书记员向法官询问,然后再告知我们律师。总之方法还是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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